教育部《成語典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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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惡不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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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  語十惡不赦
注  音ˊ ˋ ㄅㄨˋ ㄕㄜˋ (變) ˊ ˋ ㄅㄨˊ ㄕㄜˋ
漢語拼音shí è bù shè (變) shí è bú shè
釋  義十種不可赦免的重罪。典出《隋書.卷二五.刑法志》。後用「十惡不赦」形容罪大惡極,不可饒恕。
典  源《隋書.卷二五.刑法志》
高祖既受周禪,開皇元年,乃詔尚書左僕射、勃海公高熲,上柱國、沛公鄭譯,上柱國、清河郡公楊素,大理前少卿、平源縣公常明,刑部侍郎、保城縣公韓濬,比部侍郎李諤,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,更定新律,奏上之。其刑名有五:一曰死刑二,有絞,有斬。二曰流刑三,有一千里、千五百里、二千里。應配者,一千里居作二年,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,二千里居作三年。應住居作者,三流俱役三年。近流加杖一百,一等加三十。三曰徒刑五,有一年、一年半、二年、二年半、三年。四曰杖刑五,自五十至于百。五曰笞刑五,自十至于五十。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。其流徒之罪皆減從輕。唯大逆謀反叛者,父子兄弟皆斬,家口沒官。又置十惡之條,多採後齊1>之制,而頗有損益。一曰謀反,二曰謀大逆,三曰謀叛,四曰惡逆,五曰不道2>,六曰大不敬,七曰不孝,八曰不睦,九曰不義,十曰內亂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,雖會赦,猶除名。

〔注解〕

  1. 後齊:即北齊(西元550∼557),北朝諸朝之一。北魏分裂為東、西魏後,高歡次子高洋篡東魏自立,國號齊,建都鄴(今河南安陽縣),據有今山東、山西、河南各省及遼寧西部。初期實力在北周之上,其後諸帝驕淫,寵信小人,終為北周所滅,史稱為「北齊」。
  2. 不道:違背正道。指殺死沒有犯死罪的一家三人、支解屍體、製造蠱毒、厭魅的重罪。
典故說明據《隋書.卷二五.刑法志》載,隋文帝開皇年間,朝臣根據前代舊法制定死刑、流刑、徒刑、杖刑、笞刑等五種刑法,並且採納及增刪北齊十大惡刑的條目,按上「十惡」這個名稱,分別是:謀反、謀大逆、謀叛、惡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義、內亂等十大罪刑。規定只要是犯了這十大罪刑其中一種,和因為殺人已經被判刑確定的人,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,也不在赦免罪刑的範圍之內。後來這個典故被濃縮成「十惡不赦」,用來形容罪大惡極,不可饒恕。
書  證
  1. 宋.彭百川《太平治迹統類.卷一五.韓絳宣撫陝西》:「應陝西河東路罪人除卻謀改,鬥己殺人至十惡不赦外,餘死罪,下減一等。」
  2. 元.關漢卿《竇娥冤》第四折:「我纔看頭一宗文卷,就與老夫同姓。這藥死公公的罪名,犯在十惡不赦。俺同姓之人,也有不畏法度的。」
  3. 《大清會典則例.卷一二五.刑部.秋.欽卹》:「十二月欽奉恩詔,除十惡不赦外,犯法婦人盡行赦免。」
  4. 《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.卷七○.雍正六年六月》:「夫大、小官職皆國家名器所關。假冒之人,欺君罔上,盜竊名器,其罪較十惡不赦者,亦不為輕,理應不准援赦。」
用法說明

語義說明

形容罪大惡極,不可饒恕。

使用類別

用在「罪惡深重」的表述上。

例句

  1. 這些十惡不赦的暴行,令人髮指。
  2. 這種十惡不赦的歹徒,你還要同情他?
  3. 這種十惡不赦的罪行,在古代是要斬首示眾的!
  4. 這幫匪徒,燒殺擄掠,無所不為,真是十惡不赦
  5. 若連這種十惡不赦的亡命之徒都可饒恕,法律還有尊嚴可言嗎?
  6. 在被警方逮捕之前,鄰居都不知道他原來是個十惡不赦的槍擊要犯。
  7. 他早年拋妻棄子固然不對,卻也沒到十惡不赦的地步,大家何苦對他如此嚴厲呢?
辨  識

近義成語

惡貫滿盈罪大惡極罪不容誅、罪在不赦、罪惡滔天罪該萬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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