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成語典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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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伏燒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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詞  語不伏燒埋
注  音ㄅㄨˋ ㄈㄨˊ ㄕㄠ ㄇㄞˊ
漢語拼音bù fú shāo mái
釋  義燒埋,元代對於負命案責任的人,除判決刑罰外,另外必須付給苦主賠償金,作為死者燒埋的費用。後以不伏燒埋比喻不服罪、不甘心。元.李直夫《虎頭牌》第四折:「便死也只吃杯淡酒何傷害?到底個不伏燒埋。」元.無名氏《爭報恩》第二折:「你待教我從實取責,我又不敢當廳抵賴,恰待分說,又道咱家不伏燒埋。」也作「不服燒埋」。
附  錄修訂本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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