貪贓壞法
成 語 | 貪贓壞法(貪贓枉法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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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音 | |
漢語拼音 | tān zāng huài fǎ |
釋 義 | 義參「貪贓枉法」。見「貪贓枉法」條。 |
典 源 | 此處所列為「貪贓枉法」之典源,提供參考。 ※元.無名氏《陳州糶米》第二折(據《元曲選》引) 老夫范仲淹1>,自從劉衙內保舉2>他兩個孩兒去陳州開倉糶米3>,誰想那兩個到的陳州,貪贓壞法,飲酒非為。 〔注解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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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故說明 | 此處所列為「貪贓枉法」之典故說明,提供參考。 「貪贓枉法」原作「貪贓壞法」。贓,指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物。「貪贓枉法」表示為了貪圖非分之財,而做出違法犯紀之事。過去多用在官吏身上,指官吏為了收受賄賂,而破壞法律。古代的官員是社會上少數擁有地位和權力的人,如果他們品行不端,貪圖不義之財,濫用國家給予他們的權力,自然會對百姓造成極大的痛苦。例如所引典源,元.無名氏《陳州糶米》第二折︰「誰想那兩個到的陳州,貪贓壞法,飲酒非為。」便是指劉衙內的兩個兒子去陳州糶米,卻貪圖賄賂,中飽私囊,花天酒地,胡作非為,絲毫沒有盡到身為官員的責任。「貪贓枉法」後來就從這裡演變而出,指貪汙受賄,破壞法紀。 |
書 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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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詞語 | 貪贓枉法 tān zāng wǎng fǎ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