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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身試法

參考詞語

‧以身試禍 ‧以身試險

音讀與釋義

注  音

ˇ ㄕㄣ ˋ ㄈㄚˇ

漢語拼音

yǐ shēn shì fǎ

釋  義

試,試探、考驗。原指故意從事違反法令的事情,以考驗為政者執行律令的能力與決心,後專指某人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語出《漢書.卷七六.趙尹韓張兩王傳.王尊》。
△「知法犯法」

典  源

《漢書.卷七六.趙尹韓張兩王傳.王尊》
王尊字子贛,涿郡高陽人也。少孤,歸諸父,使牧羊澤中。尊竊學問,能史書。……後上行幸雍,過虢,尊供張如法而辦。以高弟擢為安定太守。到官,出教告屬縣曰:「令長丞尉奉法守城,為民父母,抑彊扶弱,宣恩廣澤,甚勞苦矣。太守1>以今日至府,願諸君卿勉力正身2>以率下。故行3>貪鄙,能變更4>者與為治。明慎5>所職6>,毋7>以身試法。

〔註解〕

  1. 太守:職官名。漢時為一郡之長,統掌政、軍、刑等事務。
  2. 正身:修身。
  3. 故行:舊有的行為。此指過去曾有貪鄙不法的行為。
  4. 更:改換。此指改過遷善。
  5. 明慎:審慎明察。
  6. 職:所職司掌管的事物。
  7. 毋:不要、莫。表禁止或勸誡之意。

典故說明

據《漢書.卷七六.趙尹韓張兩王傳.王尊》載,漢代王尊,是位廉潔奉公、處事嚴明、不畏豪強的官吏。在他小時候父母親過世後,就跟著伯、叔父,以幫人牧羊維生。他十分好學,牧羊之餘,熟讀史書,日後也因此而有機會擔任官職。元帝時,他被擢升為安定太守,一上任就發出公告給所屬縣衙,告誡官吏要以身作則,當人民的表率,革除貪婪鄙陋的惡習,明察謹慎的盡守職責,不要無視法律尊嚴,而親身去試探。後來「以身試法」演變為成語,用來形容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

書  證

  1. 《漢書.卷七六.趙尹韓張兩王傳.王尊》:「太守以今日至府,願諸君卿勉力正身以率下。故行貪鄙,能變更者與為治。明慎所職,毋以身試法。」(源)
  2. 《後漢書.卷二六.伏侯宋蔡馮趙牟韋列傳.馮勤》:「賜霸璽書曰:『崇山、幽都何可偶,黃鉞一下無處所。欲以身試法邪?將殺身以成仁邪?』使勤奉策至司徒府。」
  3. 《明史.卷二五一.方岳貢列傳》:「欲天下治平,在擇守令;察守令賢否,在監司;察監司賢否,在巡方;察巡方賢否,在總憲。總憲得人,御史安敢以身試法?」
  4. 《文明小史》第六○回:「巡捕走了進去,捧了兩個楠木匣回道:『這是長安縣蘇令孝敬上來的。』平中丞道:『哼哼,他倒敢以身試法麼?』」
  5. 清.林則徐《林文忠公政書.使粵奏稿.卷四.擬諭英吉利國王檄》:「該國夷商,欲圖長久貿易,必當懍遵憲典,將鴉片永斷來源,切勿以身試法。」

用法說明

語義說明

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

使用類別

用在「違法不軌」的表述上。

例句

  1. 他身為稅務人員,卻又以身試法,屢屢逃漏稅賦。
  2. 你明知挪用公款是違法的,為什麼卻偏要以身試法
  3. 法網恢恢,疏而不漏,以身試法的人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。
  4. 法律是公正的,這批以身試法的公務人員,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  5. 他藉職務之便貪汙受賄,以身試法,結果東窗事發,備嚐牢獄之苦。
  6. 對那些故意以身試法的警務人員,一定要加重懲處,才能整頓風紀。
  7. 為求政治清明,凡敢於以身試法的人都應嚴懲,即使是高官都不能寬貸。
  8. 他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,但卻仍心存僥倖,以身試法,終於鑄成大錯。
  9. 對於那些明知故犯,以身試法的執法人員,應該從重量刑,以維護法律尊嚴。
  10. 雖然闖紅燈不是什麼大錯,卻是法令所禁止的,你既要以身試法就得甘心受罰。

辨  識

反義

奉公守法

參考詞語

  • 以身試禍

    注  音

    ˇ ㄕㄣ ˋ ㄏㄨㄛˋ

    漢語拼音

    yǐ shēn shì huò

    釋  義

    猶「以身試法」。見「以身試法」條。
    1. 《三國志.卷六》:「以為足下當勠力同心,匡翼漢室。而陰謀不軌,以身試禍,豈不痛哉!若迷而知反,尚可以免。」
  • 以身試險

    注  音

    ˇ ㄕㄣ ˋ ㄒㄧㄢˇ

    漢語拼音

    yǐ shēn shì xiǎn

    釋  義

    猶「以身試法」。見「以身試法」條。
    1. 《歧路燈.第九三回》:「向來搜檢夾帶,每每從寬。因其急于功名,以身試險,情尚可宥,遂以誣帶字紙,照例挾出為詞,是亦未嘗不存忠厚也。至于槍手,則斷不能容的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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