孤恩負義(忘恩負義)
參考詞語
‧忘恩負義音讀與釋義
注 音
漢語拼音
gū ēn fù yì釋 義
義參「忘恩負義」。見「忘恩負義」條。典 源
此處所列為「忘恩負義」之典源。《漢書.卷七六.趙尹韓張兩王傳.張敞》
〔註解〕
- 備位:自謙充數之詞。
- 待罪:古代官吏常恐失職獲罪,故以此為自謙之辭。
- 京兆:京兆尹。漢代轄治京兆地區的行政長官,職權與俸祿與郡守相當。後亦借指京師地區的行政長官。
- 賊捕掾:主管捕治盜賊之官。掾,音ㄩㄢˋ,古代官府屬員的通稱。
- 素:一向的。
- 恩貸:施恩授與。
- 章劾:彈劾。
- 受記考事:接受處分。
- 五日京兆:比喻任職的時間已不久了。見「五日京兆」。
- 無狀:不肖、無禮。
- 枉法:破壞法律。
書 證
- 《後漢書.卷四五.袁張韓周列傳.張俊》:「臣孤恩負義,自陷重刑,情斷意訖,無所復望。」
- 清.況周頤《蕙風詞話.卷二.東浦用冤家》:「憐新棄舊,孤恩負義,恨切惆悵,怨深刻骨,所謂冤家者五。」
參考詞語
- 忘恩負義
注 音
ㄨㄤˋ ㄣ ㄈㄨˋ ㄧˋ 漢語拼音
wàng ēn fù y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