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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比為奸

參考詞語

‧朋比作仇 ‧朋比作奸

音讀與釋義

注  音

ㄆㄥˊ ㄅㄧˋ ㄨㄟˊ ㄐㄧㄢ

漢語拼音

péng bì wéi jiān

釋  義

互相勾結做壞事。語本《新唐書.卷一五二.李絳列傳》。
△「朋黨比周」

典  源

《新唐書.卷一五二.李絳列傳》
帝患朋黨,以問絳,答曰:「自古人君最惡者朋黨,小人揣知,故常藉口以激怒上心。朋黨者,尋之則無跡,言之則可疑。小人常以利動,不顧忠義;君子者,遇主知則進,疑則退,安其位不為它計,故常為奸人所乘。夫聖人同跡,賢者求類,是同道也,非黨也。陛下奉遵堯、舜、禹、湯之德,豈謂上與數千年君為黨耶?道德同耳。1>時名節骨鯁2>士,同心愛國,而宦官小人疾3>之,起黨錮之獄4>,訖5>亡天下。趨利之人,常為朋比6>,同其私也;守正之人,常遭構毀7>,違其私也。小人多,譖言常勝;正人少,直道常不勝。可不戒哉!」絳居中介特,尤為左右所不悅,遂因以自明。

〔註解〕

  1. 漢:朝代名,西元前206∼西元220,由漢高祖劉邦滅秦,並打敗項羽所創立。至漢獻帝建安二十五年,被曹丕篡位而亡,共歷時四百年之久。因其間曾被王莽篡奪,後劉秀又將王莽消滅,重建漢室,故史稱漢光武帝劉秀以前為「前漢」,以後為「後漢」。
  2. 骨鯁:比喻正直。鯁,音ㄍㄥˇ
  3. 疾:憎恨。
  4. 黨錮之獄:東漢末,桓帝、靈帝之際,宦官干政弄權,朝綱大敗,太學生起而批判,反遭奸宦構陷,被捕入獄者數百人,而校尉李膺、大將軍竇武、太傅陳蕃等人均被殺。前後共兩次,朝中賢良盡失,史稱為「黨錮之禍」。錮,音ㄍㄨˋ
  5. 訖:窮盡、消滅。
  6. 朋比:一群人彼此勾結集黨營私。
  7. 構毀:設計陷害、毀謗。

典故說明

李絳(西元764∼830),字深之,唐朝贊皇人。其一生時值中唐時期,國勢漸衰,外部藩鎮勢力越來越大,而朝中的朋黨之爭也愈演愈烈。李絳一向行正道,勇於犯顏直諫,深得唐憲宗的欣賞,每每徵詢其意見,協調事務。典源此處是摘自《新唐書.卷一五二.李絳列傳》,提到當時朝中朋黨之爭激烈,唐憲宗深以為慮,因而詢問李絳,李絳說:「自古以來君主最忌諱的就是結黨營私的小人,他們是以利益為趨向,完全不顧忠義道德。而正直的君子,則盡忠職守,不圖其他的利益,所以常常被奸人所陷害。如同漢朝的名節正直之士,彼此同心而愛國,但是卻被那些宦官小人所憎恨,所以就製造了黨錮之禍,想要消滅這些正人君子。以私利為趨向的人,因為都同樣擁有個人的私心,經常互相勾結做壞事。而遵守正道的人,就會遭到小人設計陷害、毀謗,往往不得善終。小人總是經常奸計得逞,而正直忠貞之人卻總是無法戰勝,這樣的形勢,身為一國的君主,怎能不加以戒惕!」後來「朋比為奸」這句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,用來指互相勾結做壞事。

書  證

  1. 宋.高登〈上淵聖皇帝書〉:「主辱臣死,此曹當盡伏誅,今且偃然自恣,尚欲朋比為奸,蒙蔽天日。」
  2. 《三國演義》第一回:「後張讓、趙忠、封諝、段珪、曹節、侯覽、蹇碩、程曠、夏惲、郭勝十人朋比為奸,號為『十常侍』。」
  3. 《明史.卷二○六.陸粲列傳》:「御史戴金承風搏擊,甘心鷹犬,皆萼姻黨,相與朋比為奸者也。」
  4. 清.昭槤《嘯亭續錄.卷二.金司寇》:「故使司員朋比為奸,文成公所貽良法,更改無餘,至今猶為烈也。」
  5. 《蕩寇志》第九回:「蔡京班師回朝,不日到了東京,面聖謝恩,同童貫朋比為奸,官家竟被他們瞞過。」

用法說明

語義說明

互相勾結做壞事。貶義。

使用類別

用在「勾結作惡」的表述上。

例句

  1. 朋比為奸的流氓,結夥搶劫,終於被逮捕了。
  2. 這幾個朋比為奸的商人和官員,最後都被移送法辦。
  3. 他們專做違法犯紀的事情,你可別和他們朋比為奸
  4. 去做這種朋比為奸的違法勾當,真是讓人感到不恥。
  5. 這幾個無賴朋比為奸,無惡不作,村裡人都恨死他們了。
  6. 東窗事發之後,朋比為奸的幾個人都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。
  7. 他們兩人朋比為奸,盜領公款,最後東窗事發,均移送法辦。
  8. 你和這些壞朋友朋比為奸的勒索搶劫,難道不怕受到法律的制裁嗎?

辨  識

近義

朋黨比周、狼狽為奸

參考詞語

  • 朋比作仇

    注  音

    ㄆㄥˊ ㄅㄧˋ ㄗㄨㄛˋ ㄔㄡˊ

    漢語拼音

    péng bì zuò chóu

    釋  義

    「作仇」猶「為奸」。「朋比作仇」猶「朋比為奸」。見「朋比為奸」條。
    1. 《封神演義.第二回》:「且君為臣之標率,君不向道,臣下將化之,而朋比作仇,天下事尚忍言哉!」
  • 朋比作奸

    注  音

    ㄆㄥˊ ㄅㄧˋ ㄗㄨㄛˋ ㄐㄧㄢ

    漢語拼音

    péng bì zuò jiān

    釋  義

    即「朋比為奸」。見「朋比為奸」條。
    1. 《明史.卷二二○》:「南京給事中陳嘉訓等極論二人陰有所恃,朋比作奸,當亟斥之,而聽純歸,以全大臣之體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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